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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不喜歡這個判決。
只要別人先侵害你,你就可以出手反擊。問題是,如果手段超過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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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不喜歡這個判決。
只要別人先侵害你,你就可以出手反擊。問題是,如果手段超過必要性,就會變成防衛過當,不能免責,頂多減輕
 
🎸必要性的意義是希望你不要濫用權利變成「以暴制暴」,因為正當防衛的重點是「防衛」。如果你有多種手段來對抗攻擊者,那你應該盡量選擇傷害較低的方式。
 
教科書上最常舉的例子,像是一個小屁孩生氣用手揍你,身為一個成年人的你,面對一個未成年人,就不應該揍回去,而應該盡量閃躲或是架住就好(他揍你能有多痛)。
另外,你也不能假借正當防衛的機會,偷渡自己的情緒在裡面。例如別人揍你在先,你回擊逼退他,越打越氣,你決定揍死他算了,從對方揍你變成你痛毆對方,濫用正當防衛,也不符合必要性。
 
🎸根據判決,這個案件是因停車產生糾紛,案發時是被推倒的人先持鋁棒朝被告肩部攻擊,被告為防衛自己避免續遭傷害,而於過程中與對方相向而立,以左臂抵擋,再以右手將他向後推倒。
 
法官確實需要想像力,才能去推斷被告當時是不是有多種手段可以選擇、手段有沒有輕重之分(例如說被告能不能閃避、能不能用手回擊、能不能用棍棒攻擊),但我覺得要被告「適時奪下鋁棒」有點想像力太豐富。
本案是被告先被攻擊,被告也確實有採取抵擋措施(左臂抵擋),回擊措施也不是手持凶器,攻擊的方式也不危險(推倒而非拳擊、指叉),攻擊的部位也不是重要部位(非頭部、心臟、鼠蹊部)。
就算兩人有體型差距好了,但畢竟雙方都是成年人,178/122的人也不是浩克,況且再壯的人被打還是會痛,對方持武器(鋁棒)難道不能彌平這個體型差距,來修正必要性的判斷標準嗎?
 
🎸舉幾個我能接受的例子:
 
別人拿球棒攻擊你,你拿刀攻擊別人(高院106年上訴字2146號)
別人強趴你車頭,你加速直接把人甩在地板上(高院101年上訴字3610號)
別人下車叫囂恐嚇沒動手,你直接拿球棒往人家臉上砸(台中高院103年上訴字552號)
這幾個案例法院判決防衛過當,我能接受。有些你們可能無法接受的我都接受了,但我還是覺得這個法官太嚴格。

講難聽一點,我覺得這個判決卻要求被告要適時奪下鋁棒才能屬於正當防衛,這樣太危險會飛太遠,又不是每個人都是斷水流大師兄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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